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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报评论员:决不让互联网成为暴力恐怖犯罪的平台

点击数:2176次 2013-06-30 13:27:19 来源: 新疆腾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日报评论员:决不让互联网成为暴力恐怖犯罪的平台


19日,阿克苏、喀什两地人民法院对利用互联网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受非法宗教活动蛊惑煽动、寻舋滋事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艾合太木·合力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巴楚县、乌鲁木齐市等地公安机关查处一批利用互联网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编造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违法案件,阿某等2名违法人员分别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平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族政策方面的体现,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权利一律平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了民族平等权利。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可能导致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而故意实施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煽动,就是蛊惑人心,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以达到或促使某一或某些民族群众对其他民族产生仇恨、歧视等情绪或心理﹔或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其危害性在于可能使被煽动者产生某种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的意图和行动。行为人进行煽动的方法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编写、印刷、复制、发行、传播非法宣传品﹔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利用互联网及其他新型电子介质编写并在公共空间扩散,制造民族矛盾,使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

这些案件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利用互联网犯罪。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兴起,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所利用。进入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非常之快,传播范围非常之广,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了严重危害,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近年来,在新疆屡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制造民族矛盾,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案件发生。境内外“三股势力”更是疯狂利用互联网捕风捉影、移花接木、无中生有,蓄意歪曲事实,造谣惑众,企图制造事端,妄图破坏新疆各民族团结奋进的大好局面,这是新疆各族人民坚决不能容忍的。

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打击和遏制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高度警惕利用网络犯罪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必须多管齐下,利用技术、法律、行政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管住管好虚拟社会。对于新疆而言,毫不留情地打击各种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不仅是打击刑事犯罪,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必须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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