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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网络安全 不会损害个人隐私

点击数:1675次 2017-06-01 16:25:55 来源: 新疆腾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今天正式施行,个人信息出境新规也随之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负责人介绍说,《网络安全法》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对所有网络运营者的要求;也不是所有的数据,只限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这里的重要数据是对国家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和个人。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标正在制定

《网络安全法》公布后,有关部门正在按照法律要求抓紧研究起草相关制度文件,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办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等。其中,《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等配套制度文件已经公开发布。国家标准化部门正抓紧组织制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 

针对《网络安全法》会制造贸易壁垒、限制国外企业和技术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担心,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说,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依法对网络进行管理,完全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制定和实施《网络安全法》,目的是要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不是要限制国外企业、技术、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不是要限制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互联网跨境购物 个人信息可以出境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网络安全法》新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其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办法有望近期公开征求意见,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在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

《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网络安全法》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对所有网络运营者的要求,也不是所有的数据,只限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这里的重要数据是对国家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和个人。对于确需出境的数据,法律做了制度上的安排,经过安全评估认为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可以出境。特别要说明的是,拨打国际电话、发送国际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跨境购物以及其他个人主动行为,视为已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停传禁止发布信息 不会妨碍言论自由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这是否会侵害个人隐私,妨碍网上言论自由?

中国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在推进互联网发展,加强互联网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人权和言论自由,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也强调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应该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个人的自由不应以损害他人的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任何人和机构都有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自觉维护网络安全。

这条规定针对的是用户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不是个人通信信息,不会损害个人隐私。另外,规定要求停止传输的是违法信息,不存在妨碍言论自由问题。



《网络安全法》提出要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安全可信”是指保障用户对数据可控,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应该利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重要数据,损害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保障用户对系统可控,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应通过网络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损害用户对自己所拥有、使用设备和系统的控制权;保障用户的选择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应利用用户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性,限制用户选择使用其他产品和服务,或停止提供合理的安全技术支持,迫使用户更新换代,损害用户的网络安全和利益。安全可信没有国别和地区差异,国内外企业和产品都应该符合安全可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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